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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场建设费是否存在与宪法相抵触?有了明确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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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场建设费是否存在与宪法相抵触?有了明确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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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2-0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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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场建设费是否存在与宪法相抵触?有了明确定论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曾建议对机场建设费,即“民航发展基金”进行合宪性审查。

朱征夫表示,“机场建设费”正式名称是“民航发展基金”,它最早于1992年3月开始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预算,其收取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特点。即转移乘客的财产所有权无需支付对价,无需征得乘客的同意。因此,以“民航发展基金”名义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行为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他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有法律授权。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是财政部于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未获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收取民航发展基金的情况下,财政部制定的、作为行政规章的《暂行办法》,其向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财产的内容没有法律根据。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审查、处理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情况时,针对上述建议进行了回复。

梁鹰表示,经审查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规定不符。已向司法部发函,督促完善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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